(一)监督检查重点
1.生产环节:
(1)生产企业中各种原料应有相应的INCI名或中文化学名称;不合格的原料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有处理记录,所使用的原料有无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2)督促生产企业备案,检查产品的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已备案产品进行核查:产品标签、标识与备案批件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2.经营环节:
(1)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4)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5)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二)年度计划指标
年度监督检查生产企业要求覆盖率100%,经营企业不低于50家次。并有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要真实全面的反映现场检查的全部内容,对现场检查存在需要整改问题的企业,要下达整改期限并进行复查。在对经营企业检查中,要考虑检查地点和品种的广泛性和均衡性,要涉及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美容美发等场所。
2011年,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人员应以食品安全、产品安全、质量可控为己任,切实贯彻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的各项职责和任务,全力净化首都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2011年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
检查工作督察考核标准
一、目的意义
为了了解和掌握各分局保化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日常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分局2011年完成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督察考核。
三、督察考核方式
督察考核工作由市局保化处组织完成,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记录、企业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分局开展的保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四、督察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