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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1版)的通知

  7.储存和处置条件。应提供在未开封状态下可保证试剂、校准品和质控物质的稳定状态的必要储存条件;应规定影响稳定性的其他条件(如适用);应规定产品处置时所采取的所有其他特殊措施(如适用)。
  8.失效期。应明示在规定储存条件下的失效期;失效期应以年、月,适当时以日表示;如仅给出年月,失效期应为指定月的最后一天;外包装标签上明示的失效期应为最早到期组件的失效期。
  9.警告和预防措施。如体外诊断试剂(盒)被认为有危险性(例如:化学,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外包装应标有适当的警示危险的文字或符号,YY/T 0316的要求适用;对于化学危害,如试剂(盒)没有随带含有适当的危险和安全性说明的使用说明,则应在外包装的标签上进行说明。
  -- 初始包装标签
  如初始包装同时也是外包装,则外包装标签的要求也适用。
  初始包装标签上应提供如下信息:
  小标签规定。如瓶标签上可利用的空间太小以致于不能包括下述所需全部信息,则5)、6)和7)项的信息可省略或删除。
  1.生产企业名称或等同的商标或标志。
  2.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确保使用者能正确识别产品。
  3.批号。
  4.规格。例如:质量,体积,复溶后的体积。
  5.体外诊断用途。
  6.储存和处置条件。应提供未开封状态下保证产品的稳定状态必需的储存条件;如与外包装提供的条件不同,还应提供产品处置所采取的所有其他特殊措施;
  7.失效期。应明示规定储存条件下的失效期 ,表示方式见外包装标签。
  8.警告和预防措施。如体外诊断试剂(盒)被认为有危险性(例如:化学,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外包装应标有适当的警示危险的文字或符号,YY/T 0316的要求适用;对于化学危害,如试剂(盒)没有随带含有适当的危险和安全性的说明的使用说明,则应在外包装的标签上进行说明;适用时,应明示试剂预期为一次性使用。
  (九)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试剂(盒)的注册单元应为单一试剂(盒),一个注册单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
  (十)出厂检验原则
  每批试剂(盒)出厂检验至少进行以下几项内容:外观、装量、试剂空白吸光度或吸光度变化率、准确度、批内重复性。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
编制说明

  一、编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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