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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殊管理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殊管理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药监办〔2011〕42号)


各分局:

  为应对当前国内国际特殊管理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我市此类药品的监督管理,防止流弊事件发生,在总结前期监管措施及经验基础上,对今后一段时期此类药品的监督管理重申提出以下要求,望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特殊管理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的形势

  2005年以来,通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贯彻实施,特别是2008年奥运保障工作营造的高压态势,我市特殊管理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监管迈上了新台阶。但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传统上不易发生流弊事件的药品,如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麻黄碱类的复方制剂在四川、云南等地连续发生多起流弊案件,给我们的特殊管理药品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现行法规的局限性给我们的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为此,我们要正确认识当前的监管形势,对监管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要有充足的准备。

  二、提高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特殊管理药品的流弊事件是社会问题,甚至可成为丑闻,各分局要以对社会安全负责的态度,组织落实辖区内此类药品的监管工作,要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各司其职,各负所责,并加强协作与沟通。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范围

  (一)品种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包括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二)监管对象

  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包括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品种的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均为监管对象,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亦为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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