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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药监保化〔2011〕24号)


各分局,市保化审评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通知》中第一、二、四条的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可在2011年6月1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后由我局指定;已经取得检验资质认定的生产企业,可在2011年6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由我局备案。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向我局申请备案的产品,应按《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及我局的程序备案。2011年10月1日前,向我局申请备案的产品,应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药监保化[2009]22号)的相关要求备案。已取得《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产品,应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相关办法或程序由我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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