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药监法〔2011〕5号)
局机关各处室:
文件清理工作对于梳理执法依据,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有着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局和市法制办的要求,现将我局2011年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发布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够反复适用的对外正式公文。
二、清理标准及原则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应当明令废止。
(二)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当宣布失效。
(三)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可操作性差,应当予以修改。
(四)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五)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阻碍企业兼并重组等方面内容的文件,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
(六)下列文件不列入清理范围:
1.行政机关内部奖励、人事任免、会议通知及办文管理、文书档案制作规范等文件;
2.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变更的专项治理、整治工作方案;
3.单纯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或者简单重申上位法、国家及本市有关政策文件;
4.工作规范、计划类文件;
本次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使用、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以文件的主承办处室为单位,对本处室承办范围的文件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清理意见;如主承办处室职责有调整的,由承接相应职责的处室承担相应职能范围所涉及的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做好与原承办处室的沟通协商工作。
三、组织实施
经研究决定,成立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郝田仓副局长任组长,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由法规处承担具体联络任务。各处室于5月27日确定本处室文件清理工作的处级领导和联络人各一名,并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法规处。法规处联系人:刘贞、张新,联系电话:83979477、83979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