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现有《药品GMP证书》的延续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且未超过规定实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期限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申请延续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的相关资料(见附件3)报送市药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转交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由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对企业组织实施药品GMP跟踪检查,现场检查和中心评审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标准提出结论性意见,同时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提出企业目前存在的缺陷和整改意见,报市药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经市药监局审查、批准后,出具《药品GMP跟踪检查意见》。具体工作时限参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执行。
对经跟踪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标准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对经跟踪检查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标准的,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或作收回现有《药品GMP证书》等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在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期间,应进一步明确质量目标,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自律意识,全面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以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标准和要求。
(二)各分局应加强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学习和理解,并以此作为药品生产环节的重要监管标准和手段,全面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与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相结合,与药品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特别关注企业改造升级过程中在产药品质量情况,全面完成本通知中提出的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期间,市药监局将加大对相关企业和认证检查工作的督导,并加强对认证管理机构的体系评估和能力评估,从而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水平。并会同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各分局等有关单位、部门,积极调研,努力探索,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制度机制,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以科学监管的理念为指导,全面提升监管水平,着力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