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证机构检查认证能力评估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市药监局2011年上半年完成对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人员结构及培训等方面的检查认证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检查的实施。
(三)实施计划与进度
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药监局有关要求,做好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各项筹备工作,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经充分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到剂型、车间、生产线乃至品种(生物制品、原料药等)的实施计划,于2011年6月30日前填写《北京市药品生产企业GMP(2010年修订)实施计划及进度表》(见附件2)及电子表格,报所在区(县)药监分局,经分局汇总报市局;另企业应每半年将按计划实施进度以此表形式报所在区(县)药监分局,经分局汇总报市局。
(四)培训工作
1.药品GMP检查员和药品生产监管人员培训。市药监局与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自2011年上半年起,对我市药品GMP检查员和药品生产监管人员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培训;并与GMP认证检查和跟踪检查相结合,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和改进,逐步完善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工作相适应的程序、标准和机制。
2.药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培训。市药监局委托北京医药行业协会自2011年下半年起,对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培训。一方面,继续实施药品GMP内审员制度,对企业内审员进行培训和考核,重新予以登记;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进而提升企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进行培训。
(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工作
2011年3月1日起,市药监局开始受理权限范围内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申请,并按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和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凡经过检查认证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MP证书》。
(六)《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示范与交流
市药监局自2011年起在率先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的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中,遴选出示范单位,分期组织相关企业进行观摩和交流,促进企业尽快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标准。
(七)监督落实情况
各分局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药监局的有关规定,督促、指导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如期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逾期仍未达标的企业,务必监督企业暂停相关药品的生产,必要时收回仍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药品GMP证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通过认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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