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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方案》的通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贯彻实施期间,市药监局有关部门将面向公众、媒体和监管相对人积极做好教育、宣传和引导等工作。鼓励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早提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申请,特别是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支持,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企业技术改进和创新,全面提升企业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此外,市药监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保障我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推进实施,促进首都制药行业健康蓬勃发展。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市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促进首都制药行业健康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部令第79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有关规定,和市药监局“十二五”规划的有关部署,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相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

  (一)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二)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药品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三)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确保新的软件能够满足和适应本企业产品生产过程的使用要求,全面提升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保障能力;应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要求以及岗位操作规范,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

  二、工作安排

  (一)宣贯与部署

  市药监局2011年6月30日前组织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召开宣贯会议,全面部署各项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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