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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牵引器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1版)的通知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2006年至2010年之间,牵引器产品共发生颈部不适,局部有红肿、皮疹、瘙痒、头晕、头痛、眼花、恶心、呕吐、胸闷、心慌、手脚麻木等疑似不良事件。
  (十二)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牵引器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
  不同的作用方式和作用部位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例如:气动颈椎牵引器、悬挂颈椎牵引器和悬挂腰椎牵引器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十三)注意事项、禁忌症的说明
  注意事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2.请严格按照医生建议的牵引强度、牵引时间、牵引方式进行使用。
  3.在牵引过程中可能引起头胀、头昏、眼花、恶心等症状。出现以上症状时,应停止牵引,卧床休息或及时到医院就诊。
  4.初次牵引可适当减少牵引强度和牵引时间。
  5.严重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和哮喘病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控制病情后方可使用。
  6.脊柱畸形患者、骨质疏松患者慎用。
  禁忌症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脊柱手术后的患者;
  2.脊柱肿瘤、结核病患者;
  3.脊柱严重畸形患者、严重骨质疏松患者;
  4.牵引区骨折、脱位,需要严格固定者;
  5.局部皮肤破损及有出血倾向、感染的患者;
  6.孕妇。

  《牵引器产品技术审评规范》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背景
  牵引器产品泛指适用于用于物理牵引治疗的牵引器,是一种相对成熟的产品。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并结合牵引器产品的特点,为规范该类产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指导该类产品的注册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关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牵引器在临床上一般用于理疗科和骨科,产品相对成熟,在单一物理牵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光疗、热疗和磁疗等附加功能。在此考虑到我市审批产品的实际情况,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附带光疗、热疗和磁疗等功能的牵引器,不适用于有源产品的牵引器。
  为有助于理解,现将该类产品的分类列入下表,其中黑体的部分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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