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依照本细则申请补偿,但攻击、挑逗野生动物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外。
第三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认定。
第四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到具有医保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因需要急诊治疗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补偿的,受害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直系亲属,应在治疗结束后30日内,向区(县)园林绿化局提出。
申请时效不含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第六条 申请取得医疗救治补偿和人身伤亡补偿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补偿申请表;
(二)受害人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发案过程、受伤害情况及有关证据;
(四)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五)造成死亡的死亡证明;
(六)治疗费用凭证。
第七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0日内作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决定。
补偿决定应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伤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过程;
(三)进行补偿的相关凭证和证明;
(四)补偿的金额。
第八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将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决定,在本部门网站和事件发生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市园林绿化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调查。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于5日内,将补偿决定报市园林绿化局。
第九条 补偿标准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治疗补助。对个人负担的治疗费用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