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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项目档案管理要求

  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局、项目主持单位按照《项目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移交或保存项目档案。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局按年度接收项目档案;项目主持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局单位档案部门移交项目档案;撤销、终止项目单位在接到撤销、终止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局档案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必须是原件和定稿,其载体与记录材料具有耐久性,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署手续完备。项目档案归档包括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各一套,其电子档案必须符合《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整理。
  第十三条 归档前项目文件应有统一的保管装具和固定的保管场所,有确保文件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必要措施;归档后的项目档案保管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执行。市园林绿化局保留开发利用项目档案信息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项目档案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移交项目档案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不按时移交项目档案或移交档案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将作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的不端科研行为记录在案,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市园林绿化局提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四章 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指对项目档案真实、完整、准确状况进行的评估和确认。项目档案验收合格才能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验收,项目主持单位在项目完成一个月内提出档案验收的书面申请,市园林绿化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档案进行评估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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