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绿科发〔2011〕2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园林绿化系统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科技计划项目档案工作,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技信息资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档案工作制度,结合《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计划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该项目的立项、研究、评估、验收、审计、成果推广应用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保存的各种类型及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园林绿化系统组织实施的国家及我市有关部门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的形成与管理。
第四条 项目档案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国家和本市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局主管项目档案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部门。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项目档案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项目主持单位要为项目档案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与保障条件。
第二章 项目档案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局接收、保管各项目承担单位移交的项目档案,对项目负责人、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文件的形成、积累,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并按归档范围接收或移交相关档案。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职责,应指定档案员管理档案;档案员按照本办法要求督促项目组成员形成、积累项目文件,负责项目文件的整理和归档;项目组成员在档案员的指导下形成规范的文件,在所承担的项目研发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应归档的文件移交档案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