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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总结,准备验收有关材料。验收材料根据不同项目一般包括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工作、技术总结、现场查定意见、项目任务书或合同、项目经费决算表或审计报告等。
  (二)市园林绿化局协调组织有关项目验收,组织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会议验收或其他形式的验收。
  (三)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立项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完成确认书或验收证书。
  (四)项目完成结题后的档案归档工作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成果保密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由项目立项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共有,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共有单位转让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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