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征集、专家论证或评估、项目立项批复及签订任务书(合同)等程序。
  第七条 项目征集,一般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定向申报是指市园林绿化局根据首都园林绿化建设实际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技术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申报。公开征集是指有关部门通过发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所有征集申报的项目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实施意见或建议方案。
  第八条 专家论证或评估。对于征集的各类科技项目,根据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项目立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评估,并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申报书、实施意见或建议方案进行修改、调整。
  第九条 项目立项批复。项目经论证或评估后,由立项部门确定项目立项及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并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通知。
  第十条 签订任务书(合同)。科技项目立项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

第四章 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下达单位提交当年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协调组织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年度评估或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取证并立即报告项目立项单位,由项目立项单位做出终止或撤消项目的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有关项目立项单位申请延期验收,经有关立项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