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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绿造发〔2010〕11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0〕20号),实施好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效益,巩固绿化成果,促进生态公益林健康发展,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
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理程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水平和功能效益,实现森林健康经营,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区生态公益林是指经区划界定的山区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涉及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昌平区、门头沟区、房山区和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的山区部分。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每5年普查一次,核定生态林数量和质量。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区(县)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包括山区生态公益林林木抚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生态用水保障、作业道路修建等林业建设内容。
  第五条 森林健康经营管理的指导方针是“养山增效、营绿增汇、科学经营、持续发展”,森林健康经营管理的目标是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提升综合效益、保护生物多样性,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健康可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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