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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强化督促检查。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局(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治理工作各个阶段,将派出督导组,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四)加强沟通交流。各处室、各单位要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10月1日前报局(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注意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汇总情况,以便于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对典型案件将严肃查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五、相关政策
  (一)违规车辆认定及车辆管理
  依据上级有关公务用车编制使用管理的文件精神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车辆使用标准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8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认定违规车辆。
  1.超编车的认定。原则上按原有编制标准;没有编制标准的,按新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来确认超编车。
  2.超标车的认定。上级有关车辆配置标准的文件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备标准;相关文件下发之后购置的车辆,依据新配备标准。
  3.越野车的管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建立和完善越野车配备使用具体办法,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
  4.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实物车辆和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要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5. 执法执勤用车中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车辆单独填表登记,不进行公示,不填车牌号、车架号
  6.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要对现有公务用车进行登记自查,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处理。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
  违规车辆处理要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对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要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并报上一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对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对违规换车、借车的,须报本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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