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治理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简称超编车),是指违反中央和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简称超标车),是指超出中央和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价格和排气量等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
3.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占用两辆公务用车,违反规定为处级领导干部及处级以下领导干部配备相对固定用车。
4.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对象的车辆。
5.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6.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7.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
(一)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和工作机构(截至2011年5月底)
成立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局(办)领导小组”〕(见附件)。各处室、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工作方法步骤、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并精心组织,积极行动起来。
(二)清理纠正(2011年5月下旬至8月中旬)
1.自查登记(截至5月底)。对本处室、本单位公务用车进行自查,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5月31日前报局(办)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登记面必须达到100%。
2.审核公示(截至6月10日)。局(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各单位报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查核实,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3.纠正处理(截至9月上旬)。局(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对违规车辆提出处理意见,由各处室、各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责人认真组织实施。各处室、各单位于10月1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局(办)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