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企业两年内不再受理使用中小企业资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 在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专业处室、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对项目承担单位收回已拨付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系统,并于之后五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使用中小企业资金的申请;对专业处室通报批评;对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中止或取消其参与资金项目过程监督和验收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加资金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有保密的义务,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项目过程监督及验收考核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所提供监督及验收管理相关报告、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监督及验收成员或中介机构应在现场查验和审核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所出具结论与评价的真实、准确、公允性负责。
第二十条 监督及验收管理考核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建设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和提供相关资料,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干涉或影响验收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监督及验收审查中发现有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使用资金的情况,依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计划履行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原则在验收合格前不再安排该企业申报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区县主管部门要配合专业处室做好监督及验收管理工作,专业处室不得擅自将监管和验收职责下放给区县主管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对于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项目和引导性投资入股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未尽事宜在实施细则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