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目单位验收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一)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重新验收”、“验收不合格”。
第十三条 按期完成合同书(或承诺书)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资金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验收合格”。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需要重新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未按合同书(或承诺书)要求完成预定的建设内容,且实际投资低于预期70%;未按合同书(或承诺书)要求完成预定的建设目标,且实现目标低于预期50%;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擅自修改合同书(或承诺书)中的考核目标和内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四条 专业处室批复验收结论需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存档,规划处对验收结论系统备案管理。
验收合格的项目,专业处室下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
需要重新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专业处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重新履行验收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每年初,专业处室对上年度中小资金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按合同书(或承诺书)中约定的资金项目进度要求制定年度资金项目结转计划并报监察处、规划处备案,作为对项目执行情况评估、以及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专业处室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凡列入我市中小资金计划的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以及应接受监督和验收管理而无故不执行的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依照法律法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系统。对于实际执行与合同书或承诺书规定差距较大的项目,以及项目延期后仍不能按规定时间验收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全额收回或按比例收回已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