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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北京市中小企业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该报告是对项目建设情况的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应将项目竣工后的情况与《北京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拨款项目合同书》或《北京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贴息项目承诺书》进行对比,重点对项目目标实现、建设内容、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五个方面总结评价,是否存在调整和变更,主要包括:
  1. 项目概况;
  2. 项目目标的实现:主要包括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生产能力、达产率、新增收入、利润、税收及实现的社会效益
  3. 完成的建设内容: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实际完成情况;
  4. 项目完成质量:主要包括建筑物质量、工程验收结论;购置的设备其功能的先进性和实用性程度(购置的设备属国内先进水平的比例);项目采用工艺与本企业工艺的适用程度;开发成果对批量生产的指导程度,取得的荣誉称号、奖励或专利;项目产品优势或特点,产品技术水平居国内的地位;
  5. 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决算表;财政支持资金的账务处理,资金使用明细;贴息项目还包括银行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及借款使用明细;
  6. 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立独立财务核算体系情况,项目文件、资料的档案建立情况;
  7. 项目对企业发展起到的作用;
  8.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三)有研究开发内容的项目需提供技术总结报告。
  (四)《北京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拨款项目合同书》或《北京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贴息项目承诺书》,以及项目调整(变更)批复。
  (五)项目购置设备清单。
  (六)项目单位上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当年近期的财务报表。
  (七)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需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特殊项目可由企业自行编制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应针对验收内容的有关经济指标,与合同书(或承诺书)对比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目标实现情况,包括达产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项目投资(包括拨款资金、贴息资金、银行贷款以及企业自有资金等)的到位及使用情况;
  3. 拨款和贴息资金账务处理情况;
  4. 项目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的建立情况;
  5. 其他需披露的问题。
  (八)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验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项目中重要的实物成果的图片、数据、实物等。
  (九)有土建项目须提供建筑工程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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