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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建设内容:主要验收项目分项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
  (三)项目质量:主要验收项目建设及生产安全情况,建筑工程的质量,设备、工艺及研发成果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产品的质量水平。
  (四)资金使用:主要验收拨款和贴息资金账务处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财政专户设立情况,招投标执行情况,借款合同真实合规情况,贴息期内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情况以及银行贷款使用的情况。
  (五)项目管理:主要验收项目完整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的建立及项目文件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情况。
  第九条 项目应在合同书(或承诺书)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验收工作一般应在项目竣工后的半年内进行。专业处室应在项目竣工前两个月左右进行调度,并拟定验收计划。项目根据调度安排落实任务,并及时进行验收准备。
  项目竣工后即进入验收阶段。如不能按规定时间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区县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并报专业处室,由专业处室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企业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区县主管部门或专业处室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北京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验收资料。
  (二)验收材料初审:由专业处室对区县初审后或企业直接申报的验收材料及有关证明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最终审查工作,并于材料审查通过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三)会议审查验收:
  对会议审查验收的项目专业处室组织成立项目验收组,确定验收组组长,并将验收材料提交给验收组成员进行审查,审查文件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多于10个工作日。
  验收组由技术、经济(财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人数不低于5人,且为单数。验收组专家成员从市经济信息化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监察处现场监督。
  由专业处室组织现场审查并召开验收会,出具验收意见,监察处参加验收会。
  (四)批复验收结果:对会议审查验收项目,专业处根据验收组意见书面批复验收结果;对现场查验与文件审查相结合方式验收的项目,专业处与监察处共同审查验收材料合格后,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规划处、监察处、经建一处每年抽查部分验收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五章 验收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材料应充分说明项目各项内容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项目单位在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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