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小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由专业处室组织并主持,支持资金额度150万元以下项目采取文件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并出具验收意见;支持资金额度高于150(含)万元或确需专家出具财务、技术等验收意见的项目采取会议审查验收方式。
第三章 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小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贯穿项目建设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执行:主要检查项目按计划的阶段性分项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及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项目质量: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及生产安全情况,建筑工程的质量,设备、工艺及研发成果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产品的质量水平。
(三)资金使用:主要检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拨付资金的账务处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财政专户设立情况,招投标执行情况,借款合同真实性和合规性,贴息期内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情况以及银行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项目管理:主要检查项目的财务核算体系的建立及项目文件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情况。
第七条 监督管理程序
监督管理包括项目竣工前的进度跟踪和竣工后的效益跟踪。进度跟踪每半年一次,专业处室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可采取网上调度、书面材料报送、现场检查等方式。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监察部门。效益跟踪每年一次,专业处室要定期了解项目竣工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强资金使用的总结。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因素影响,发生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和建设期等方面的调整,应该及时报专业处室,专业处室审查后确需调整项目要正式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专题会议批准后予以调整。涉及重大调整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出具处理意见。
规划处、监察处、经建一处每年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委托中介机构跟踪评审,跟踪评审项目数不低于上一年度项目总数的30%。评审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专题会。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中小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重点:对项目目标、建设内容、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和验收。
(一)项目目标:主要验收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生产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