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2011年第5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有关进口企业在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的具体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公告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二、尚未获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首次进口时,经检验检疫机构标签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进口食品企业凭备案食品的报检号,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部门领取包括有标签备案号的回执信息表。
  三、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
  四、对未能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的,企业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签整改。再行进口的,仍按照首次进口办理。
  五、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以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六、注意事项
  (一)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2.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即通过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的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3.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