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当《廉政信息反馈单》、《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中有违规违纪事实描述时,应对审查人员的现场审查活动中的表现进行电话跟踪调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并将电话跟踪或实地调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
所跟踪调查的审查组中有技术专家时,一并进行评价。
6.3 年度综合评价方法。
6.3.1量化评价标准,满分100分。如下:
a) 企业反馈评价: 20分
b) 国家和市质监局抽查中所审企业是否发现问题:20分
c) 审查质量评价(包括现场审查质量、上报材料质量、审查记录、现场问题的处理、实地核查观察员记录等):40分
d) 审查任务完成情况评价:10分
e) 接受年度培训情况:10分
6.3.2各项评价内容的量化方法:
对应6.3.1规定的量化标准对以下各项给予加分或扣分,其各项评价内容分别按以下要求确定分值,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a) 企业《廉政信息反馈单》、《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中有违规违纪事实描述,或企业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按照《北京市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给予批评处置的,扣除10分。给予其他处置或连续两次受到批评处置的,扣除20分,且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b) 在国家或市质监局各种生产许可证抽查中,若涉及所审查的企业在抽查中发现技术、行为等方面问题的,视情节给予扣分。
抽查复审不合格的,分别扣组长、审查员20分。
其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视严重程度酌情扣除(最高不超过20分)。
c) 材料审定质量评价:
1)审查材料被市许可证审查机构退回一次,扣组长10分;
2)提交的现场审查结论不能如实反映现场审查情况的,每次扣组长10分;
3)审查组上报材料不符合完整性要求的,扣组长10分。
4)现场审查记录不能按要求进行可追溯性描述的,每次分别扣该审查员和组长各10分。
d) 审查组长、审查员完成审查情况:
1)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审查任务的、或无故不接受审查任务的,扣10分;
2)擅自调整审查计划安排,扣组长20分。
e) 未达到15学时培训要求的,扣10分。
6.3.3 年度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分值为各单项评价分值之和,60分或末位淘汰制。
审查人员受到暂停使用等处置的,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6.3.4 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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