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使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不安排审查任务的处置,暂停时间视情节分别为半年至一年;
停止使用是指处置决定一经作出,不再对当事人恢复使用。
核查人员在从事与生产许可证有关的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暂停使用和停止使用的处置。
1、未按要求参加生产许可证相关培训;
2、多次无故不服从审查任务安排;
3、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
4、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查员资格证书;
5、实地核查时,未按规定出示核查人员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审查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
7、刁难企业,向企业索取、收受财物,索要企业技术资料、推销产品等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8、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妨碍企业正常经营;
9、借工作之机,向企业提出吃、拿、卡、要、报要求;
10、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
11、在审查活动中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损害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12、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核查人员有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按该办法规定处理。
(二) 处置的实施
市许可证审查机构对接到的申诉、投诉或举报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
对暂停或停止使用的,其处置决定由市质监局作出,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停止使用的要根据相关规定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处置记录存入核查人员档案。
(三) 暂停恢复
对受到暂停处置的核查人员,可在暂停期满后提出书面恢复申请,经市质监局视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恢复使用。
对于停止使用的核查人员,不得再恢复使用。
(四) 申诉
被处置人员对处置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市质监局每年年底负责公布各年度聘用、且资格符合要求人员名单以及最新的专业能力评定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推荐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单位特推荐以下同志,承担北京市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经过本单位的考察,保证以上所推荐人员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素养,具备充分的专业能力,能够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完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派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本单位通过适当的工作调度,能够保证这些同志外出参加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时间,同时加强对推荐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推荐人员在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