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组长由市许可证审查机构指定负责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
(三)技术专家参加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工作,提供专家意见,但不参与审查结论的决策。
第十一条 审查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分配具体工作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
(二)组织核查前的预备会议;
(三)对审查组成员进行必要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主持首次会议、审查组内部会议、末次会议;
(五)按照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要求进行核查;
(六)控制核查过程;
(七)对不符合项(不合格项)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可信性负责;
(八)向市许可证审查机构报告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九)向被核查企业书面通报核查中的不符合项(不合格项);
(十)安排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
(十一)填写核查报告;
(十二)根据需要配合观察员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十三)负责将核查报告报市许可证审查机构。
第十二条 核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查人员在审查组中的作用是按分工完成现场核查任务;
(二)按照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要求进行核查;
(三)如实记录核查结果,并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四)向审查组报告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不合格项);
(五)负责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
(六)对核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七)完成组长交办的与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核查人员的义务: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二)按照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要求进行核查;
(三)忠实于审查目的,公正地获取客观证据,做出合理的结论;
(四)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
(五)审查前应向市许可证审查机构声明同被审企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