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核查人员聘用
取得注册资格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在职人员),参加实地核查前,须经本单位推荐,填写《关于推荐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函》、《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聘用登记表》(附件1、2),报市许可证审查机构审核,经市质监局批准后予以聘用。
第七条 核查人员专业能力评定
市许可证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对核查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定,专业能力评定依据个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专业培训经历及审查经历进行。评定结果作为审查组专业能力配备的依据。
核查人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要求,方可在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过程中独立承担生产工艺、技术文件、产品检验等专业过程的审查:
(一) 相应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含)以上该专业的工作经历;
(二) 非相应专业学历,并具有5年(含)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三) 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职称;
(四) 参加过相应产品审查细则的培训,参加相应专业实地核查的经历不少于6次(以每个企业的审查作为一次有效经历),并请专家对其专业知识进行面谈,根据面谈结果决定是否对专业能力进行确认,并保持与面谈相关的记录。
第八条 审查组长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注册审查员以上(含)资格(年龄在60岁以下在职人员);
(二)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四)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五)每年至少参加20小时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的培训;
(六)在国家注册审查员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不少于10次;
(七)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审查组长聘用
核查人员符合审查组长条件的,须经本单位推荐,参加培训,考核评价合格的,由市许可审查机构提出聘用建议,经市质监局批准后予以聘用。
第十条 核查人员的使用
(一)市许可证审查机构指派的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