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0]117号)
各区县局、分局,市质检所,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规范核查人员管理,确保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市质监局制定了《北京市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生产许可证(含工业、食品及相关产品)核查人员的管理,提高核查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查人员包括: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生产许可证注册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高级审查员)和生产许可证备案技术专家。
第三条 核查人员应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有关资格管理规定取得核查人员证书,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聘用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第四条 市质监局承担审查员的申请注册、晋级、换证、技术专家的资格申报、审查员教师的使用和管理、核查人员的聘用。市许可证审查机构受市质监局的委托,提出核查人员的注册、晋级、换证的建议,并承担培训、使用、评价和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核查人员的基本要求及资格的取得和保持
审查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审查员、审查员教师的培训、注册、晋级、期满换证等工作的要求和实施,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