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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许可证观察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四)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持续保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观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审查结论的评价;
  (二)遵守公务员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三)根据《评审通知书》确定的实地核查时间,准时参加实地核查。
  第七条 观察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应在实地核查结束后2日内将《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反馈市局许可证审查机构;
  (二)督促企业对实地核查中不合格项目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观察员应当及时将《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和企业整改材料一并归入该企业档案中,便于本单位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观察员应认真学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实施细则等规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观察员工作。
  第十条 观察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遵守规定的义务,依法行使规定的权利;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

  评审通知书编号:                    核查日期:        

企业名称

 

申请类别

□发证  □换证

□变更  □其他

申报产品

名称

 

审查组实地核查拟结论

实地核查

过程概况

 

首次会议时间:         

末次会议时间:         

抽封样品时间:        

 

审查组成员

履行职责情况

(可附页说明)

1、 专业能力:

2、行为规范:

 

实地核查

不合格项认定的合理性

 

是否发生过影响实地核查的问题

(若有,请详述)

 

被审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不符合产品发证要求的行为

□ 不存在

□ 存在(请详细说明具体条款,可附页)

 

区县局、分局

对实地核查

结论的意见

□ 同意

□ 不同意(请详细说明,可附页)

观察员签字: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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