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许可证观察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0]118号)
各区县局、分局、市质检所:
为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保证生产许可证制度有效实施,严格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市质监局制定了《北京市生产许可证观察员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生产许可证观察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许可证(含工业、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制度有效实施,严格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根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实行观察员制度。
第三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实施许可和组织实地核查的,必须派出观察员;除此之外,市局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派出观察员。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住所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派出至少1名工作人员,作为实地核查观察员。企业营业场所(即生产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配合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观察员应当为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执法人员。
第五条 观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实地核查,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审查的公正性,并做好《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附件1)。
(二)协调企业为审查组实地核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
(三)根据市局工作安排,调查了解企业情况,并将已经核实的情况报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