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0〕153号)
各区县局、分局,市质检所,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国质检监[2010]11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受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坚决不予受理。
二、市质检所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加强生产许可证审查环节的审核工作。
三、各区县局要紧密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和2010年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对辖区内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煤炭、焦炭、造纸、纺织、制革、印染、平面玻璃、电石、铁合金、食用酒精、味精、柠檬酸等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了解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水泥等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是否存在无证生产行为,已获证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和工艺等。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
产品质量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对有关企业做出处理,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