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0〕165号)
各区县局、分局,市稽查大队,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
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
二、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自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新版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