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质监人发[2010]167号)
各区县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大队,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结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关于人员调配工作的规定》(京质监人发〔2007〕551号)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暂行规定(试行)》(京质监人发〔2010〕45号)的要求,现将做好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系统事业单位(不含纳入工资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政策指令性安置人员)招聘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二、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规定,严格履行工作程序。
1、制定方案。各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次年招聘工作方案并报市局核准,由市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中:各区县局要对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市局。
2、发布信息。我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招聘信息由市局统一向社会发布。
3、资格审查。各用人单位组织应聘人员的报名和资格初审。
4、笔试、面试。市局在各单位对应聘人员资格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审后,统一组织应聘人员笔试并公布笔试结果;面试工作由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自行组织。
5、政审、体检。各用人单位组织对拟聘人选进行政审,并根据市局要求安排其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6、审核。各用人单位根据笔试、面试、体检结果及岗位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报市局审核;审核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7、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各用人单位及时填报《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市局统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全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每年集中时间进行,一般于7月底前结束,无特殊情况不再个别办理招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