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2)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委员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三日内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投票方式的问题。
1.因地制宜地选择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方式。继续推行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但要进一步进行规范;也可以采用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择何种选举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可先与村里充分协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事先表决通过并公告。对选民意见分歧较大的村不宜使用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票方式。要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本着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选择恰当的投票方式,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式,但投票会场或者投票站的设置要科学合理,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保证村民的投票权。采取何种投票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可先与村里充分协商,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并公告。要对流动票箱的设立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进行严格限制,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两道程序,进一步加强投票的管理,防止违法舞弊事件的发生。
3.进一步规范竞选活动。要正确引导和进一步规范竞选活动,营造公平的竞选环境,确保竞选者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竞选。凡采用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提名、从名单正式公布开始,到投票选举日之前,要认真组织候选人的竞选,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进行竞选演说,公布竞选材料,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也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地点或村中公共场所张贴有关竞选的文字材料,或者到村民家中或其他场合会见选民;凡采用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从公布竞选人名单开始,组织报名参选或有意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开展竞选活动。正式候选人或其他有意参选的村民在宣传和介绍自己时要实事求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不能诋毁、抨击他人,投票选举日应当停止竞选活动。禁止正式候选人或有意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方式竞选,防止宗族和恶势力操纵竞选。
(三)关于委托投票的问题。
1.明确委托投票的范围。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但每一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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