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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通知

  1、项目签约。重点企业(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后,有关镇街(园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协议签订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项目承诺。各镇街(园区)在项目考察及洽谈过程中向项目投资方承诺的优惠政策和条件,不得擅自变更或在项目落户后以种种理由和形式变相调整优惠政策和条件,延误项目筹建投产。

  3、项目落地。对已签约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筹建组共同研究确定项目落地时间表,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报建、建设、投产等。

  4、项目协调。重点企业(项目)确定落户我市后,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做好签约、审批、报建、建设、投产等后续工作,期间需小组成员单位协助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优先办理。

  5、项目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落地进展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投产;如遇重大问题,可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五)其他

  对纳入重点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参照上述工作要求及工作流程执行。

  四、工作制度

  (一)登门拜访制度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镇街(园区)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市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及时掌握企业决策层的最新投资动向,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其在东莞增资扩产,并将研发、营销等环节转移或整合到我市,同时吸引上下游配套客户前来考察投资。各镇街(园区)要结合实际选定一批登门拜访目标企业,自行开展登门拜访活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镇街(园区)自行开展企业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需市领导参加的,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二)邀请回访制度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镇街(园区)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邀请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回访活动,及时宣传推介我市最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以及最新政策措施,通过实地参观考察,加深其对东莞的认识和了解。各镇街(园区)要结合实际选定一批邀请回访目标企业,积极邀请企业高层回访,回访活动情况要及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镇街(园区)邀请高层联络对象企业的境外总部回访需市领导安排会见的,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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