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设立中山市爱才重才奖(以下简称“爱才重才奖”),表彰奖励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爱才重才奖首次评选后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若干名。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已获得过此奖励的,原则上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如在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举措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再次参加评选。
第四条 评选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注重实绩和社会公认。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爱才重才奖评选对象为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创新型企业。
第六条 爱才重才奖候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把人才资源开发作为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有比较完善的制度和优惠政策。
(二)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妥善解决各类人才的工作、学习、成长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才的切身利益,拥有一支整体素质高、作用发挥好、适应事业发展需要且稳定的人才队伍。在本单位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
(三)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重需达到相应比例。企业人才在技术攻关、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企业建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以上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作为重点推荐单位参加评选。
第三章 推荐
第七条 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爱才重才奖的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第八条 爱才重才奖候选单位由单位向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主管部门自荐产生,也可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主管部门直接推荐产生。
第九条 候选单位需填写相关表格,报送相关事迹和证明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分别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复审,保证其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