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由评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票决,评选投票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选委员会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获到会评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排序,确定拟奖励人选或团队。
第十三条 拟奖励人选或团队确定后,在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或团队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才办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市人才办组织有关部门会同拟奖励人选或团队所在单位进行核查,提供核查报告提交评选委员会裁定,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异议方。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奖励人选,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对突出贡献奖获得者予以全市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对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六章 纪律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对评选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由推荐单位负责追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在评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贿。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评选纪律和规定,影响公正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爱才重才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爱才重才社会氛围,根据《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