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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创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和《中山市爱才重才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取得重大发现或重大理论突破,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经济社会发展或科学事业进步具有重大影响。
  (三)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成果,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的项目获得省级或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并由此为我市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进行自主创新,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形成市场竞争力强、主导产业发展的名牌产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和重要生产技术工艺改造,以及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在科技创新其他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第三章 推荐

  第七条 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突出贡献奖的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第八条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或团队由下列单位或专家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推荐:
  (一)各镇区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学会);
  (三)中直、省直驻中山单位;
  (四)同一领域3名以上高级专家联名推荐。
  第九条 被推荐对象需填写相关表格,报送相关事迹和证明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或专家、市人才办分别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复审,保证其真实、可靠。

第四章 评选

  第十条 成立市人才奖励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市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推荐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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