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创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和《中山市爱才重才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委办〔2011〕25号)
火炬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各镇区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正处级以上单位:
《中山市创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和《中山市爱才重才奖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31日
中山市创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贡献奖
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中山和美家园,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中山市创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表彰奖励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科技人才或团队。
第三条 突出贡献奖首次评选后每2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各等次奖项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已获得过此奖励的原则上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就者除外。
第四条 评选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注重实绩和社会公认。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突出贡献奖评选对象为以我市为主要创新平台,其创新科研成果应用到我市企业,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个人或团队。
第六条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或候选团队必须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支柱产业、高新科技产业中,创新能力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创造效应显著,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