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费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1〕153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我省大中专毕业生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函》(皖教秘〔2011〕252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费的函》(皖价服函〔2009〕126号)执行期限已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能够较好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各方反应良好,经研究,除我局《关于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0〕209号)已明确取消的就业协议书鉴证服务费外,同意其他收费继续按皖价服函〔2009〕126号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服务时,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