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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化肥电价有关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化肥电价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商函〔2011〕165号)


省化肥工业协会,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化肥企业:

  你们《关于本次化肥电价电量调整相关问题的意见》(皖肥协〔2011〕10号)、《关于请求协调解决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报告》(三星化工〔2011〕140号)、《关于请求我公司化肥生产继续享受优惠电价的请示》(中盐皖红四方〔2011〕98号)以及《关于本次电量电价调整相关问题的请示》(恒基字〔2011〕006号)悉。经研究,现一并函复如下:

  一、关于化肥用电基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773号)是在化肥实行政府定价、化肥市场短缺的情况下出台的。鉴于目前化肥价格已经放开,市场供求充裕,特别是近些年,由于我省化肥电价优惠幅度越来越大,电量连年大幅度增长,造成我省其他行业承担的化肥电价补贴的负担越来越重,因此,从我省经济发展全局考虑,省政府作出的对化肥优惠电量进行适当控制的决策是必要的,应贯彻执行。

  二、关于化肥电价降低2分钱的问题。“八五”期间,为筹集资金解决电力供给不足,国家出台了在电价上征收2分钱电建基金政策。2002年,国家将2分钱电建基金转为农网还贷资金,明确规定对化肥生产用电不征收。因此,2004年以前我省和全国一样,对化肥电价优惠2分钱的政策在电价表后说明中表述,即“化肥电价按表列分类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执行”。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9号),将华东电网各省化肥电价2分钱优惠由说明中表述改为直接从电价中扣减。我省1-10千伏化肥电价由每千瓦时0.38元降为0.36元。因此,目前华东电网各省和全国一样,都对化肥用电减免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只是表述形式不同。

  三、关于“退城进园”企业以及新(扩)建企业用电问题。对“退城进园”的化肥企业,“退城”企业的2010年用电基数可由“进园”企业继续享有,超过部分应执行大工业或一般工商业电价。对于你们反映的新(扩)建企业用电问题,请省化肥工业协会牵头,各相关化肥企业配合,做好统计工作。尽快将在建项目审批文件等证明材料,以及生产规模、用电量等有关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我局,以便我们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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