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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价格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的通知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编制标准:符合规定,明确具体,报送发布及时。

  1.及时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窗口对外发布;

  2.加强目录管理,及时更新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目录;

  3.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标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做好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编制及对外发布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标准:按照经济、实用、全面的原则,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1.对网站、网页及时的更新维护,每月发布新信息不少于20条;

  2.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宣传栏等必要的公开载体;

  3.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查询和网上公告,搭建政府与群众交流沟通的快捷通道,实现政府与民众的互动;

  4.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电子检查系统建设;

  5.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免费提供查询设备和资料,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6.积极开展价格公共服务活动,不断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载体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七进”公示牌覆盖率;

  7.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手册和各种宣传活动等形式,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五)政务公开“一站式”服务标准:行政审批项目、便民项目进入市级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落实首席代表制度。

  1.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

  2.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

  3.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有举措。

  (六)政务信息发布标准: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符合要求。

  1.各项政务信息应在产生、变更、撤销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重点做好以下信息主动公开:

  (1)机构职能类:机构领导(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机构设置;

  (2)政策法规类:与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3)规范性文件类:本级的规范性文件;

  (4)业务类: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公开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图;

  (5)工作动态类:包括干部任用、考核奖惩,工作规划、工作目标和完成情况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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