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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价格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价格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的通知
(皖价办〔2011〕142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安徽价格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列入政务公开示范点的合肥、蚌埠、淮南、池州市物价局和霍邱、肥西县物价局要对照示范点标准,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不断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树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点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推进全省价格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安徽价格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

  为深入推进价格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台阶,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4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市级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

  (一)组织建设标准: 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确定具体组成成员;

  2.明确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明确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工作机制,配合做好市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4.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召开会议不少于1次,研究和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

  5.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不少于1次;

  6.制定比较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要点,有详细的工作计划、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

  (二)制度建设标准:有较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能够认真落实和执行。

  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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