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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宣传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宣传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皖价综〔2011〕146号)


各处室、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宣传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宣传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宣传工作积极性,完善宣传工作考评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省物价局各处室、单位。

  第三条 考评项目为安徽物价网《价格要闻》、简报刊物(省物价局内部编发的简报除外)、新闻媒体及《价格视窗》宣传等四部分。

  第四条 考评工作实行分工负责、综合考评制。

  (一)《价格要闻》宣传考评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二)简报刊物、新闻媒体宣传考评工作由局宣传办负责;

  (三)《价格视窗》宣传考评工作由局价格视窗编辑部负责。

  第五条 考评内容和标准。

  (一)《价格要闻》宣传

  根据省物价局印发文件编写的宣传稿件,每采用一件得1分;对重大价格活动编写的宣传稿件,每采用一件得2分。

  (二)简报刊物宣传

  宣传省物价局或全省价格系统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等的稿件,被省部级简报刊物采用的,每采用一篇得5分;被司局级采用的,每采用一篇得3分。同一稿件被多个部门或单位采用的,后续得分按照采用规格减半计分,最高不超过第一次得分。发表理论或工作实践文章,被核心刊物采用的,每篇得5分;被一般公开刊物采用的,每篇得3分;被内刊采用的每篇得2分。

  (三)新闻媒体宣传

  1.宣传省物价局或全省价格系统工作的新闻稿件,被国家级媒体采用的,每篇得5分;被安徽日报、安徽电台、安徽电视台采用的,每篇得3分;被其他媒体采用的,每篇得2分。

  2.正面宣传省物价局或全省价格工作的新闻稿件,被全国性主流门户网站或省部级门户网刊登的,每篇得3分;转载的每次得1分,累加得分不超过3分。被地方主流门户网站或司局级门户网站刊登的,每篇得2分;转载的每次得0.5分,累加得分不超过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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