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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管理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账目,编制门诊统筹基金预决算;
  4.审核并下拨参合农民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
  5.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补偿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6.定期向社会公示门诊统筹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7.收集、汇总、分析门诊统筹运行信息,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8.调查处理门诊统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9.参与门诊统筹补偿方案测算、方案制定和调整工作;
  (二)乡(镇)合管站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门诊统筹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本辖区门诊统筹补偿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3.负责本辖区门诊统筹补偿基金的结算工作;
  4.与卫生院共同负责,对本辖区的村卫生所(室)的门诊定点的准入及门诊统筹补偿进行检查、监督、管理;
  5.定期向社会公示门诊统筹基金收支、使用情况,督促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公示参合农民的门诊统筹补偿情况;
  6.调查处理门诊统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实施门诊统筹的乡(镇),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40元进行核算。
  第七条 乡(镇)合管站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透支分担、结余留用”的原则,确保门诊统筹基金安全。
  第八条 门诊统筹补偿标准:
  (一)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乡(镇)、村级门诊就医发生的补偿范围内的费用,按40%给予补偿;县级门诊就医发生的补偿范围内的费用,按30%给予补偿。
  (二)封顶线:参合农民每日次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30元,全年累计每户补偿封顶线为个人出资的2倍。
  第九条 参合农民因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参合患者在本县定点医院、村卫生室所(室)门诊时,由就诊医生先查看《龙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验明身份后,根据病情开出双份处方。
  (二)参合患者持处方复印件一份,有效发票,医疗证到合管站办理报销手续。合管站经办人员在新农合系统中,首先查看历年门诊家庭账户是否有余额。如果历年家庭帐户中有余额,则先在余额范围内进行核销,直至核销完毕。其次查看门诊统筹账户中的金额是否在封顶线范围内。如果门诊统筹账户中的使用金额在封顶线之内,则在门诊统筹账户中进行费用登记。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和补偿金额,并在合作医疗证上注明获得门诊补偿的情况。卫生所填写《龙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登记表》以及审批单并由参合患者签名,每月底报合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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