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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的通知(2011修订)


  项目名称: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省级初审)
  审批依据: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
  申报条件:
  1、经全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2份和材料附件一式1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3份和材料附件一式2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1份和材料附件一式1份。
  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二)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三、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五、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六、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七、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3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3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验,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将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承诺时间内进行初审,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初审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反馈审核意见。
  办理时间:
  初始注册: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省级审批)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一式3份和材料附件一式1份。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表一式3份。
  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二)原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三、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五、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六、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七、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3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将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6、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注册证书、印章。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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