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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的通知(2011修订)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6、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变更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需按照新申请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进行审批。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一式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局的变更核准书或变更信息证明的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的章程修正案或股东会议纪要或任命文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三)技术负责人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一式1份;
  2、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四)注册资本金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正常增资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一式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局的变更核准书或变更信息证明的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会议纪要或章程修正案。
  2、企业注册资本金因股东的变化而发生变更,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验资报告。
  (五)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地址、经济性质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一式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局的变更核准书或变更信息证明的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增加副本和换证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一式1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3份);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换证申请还需携带证书副本原件。
  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一式1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3份);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建设工程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一体化)资质变更时需同时上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五、建设工程类企业(除勘察、设计、一体化)资质变更除单位名称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我厅办理外,一级、甲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其它变更由厅驻政务中心窗口现场直接办理;二级、乙级及以下企业资质变更除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他类型变更均可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下放或委托的企业资质变更全部由市县变更)。
  办理程序:
  1、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单位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厅驻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直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办理时间: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若时间:现场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说明:审批依据同各处(室)各项资质行政审批依据相一致。

  项目名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申报条件:
  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人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一)初始注册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二)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续期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报材料:
  (一)注册申报材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或变更、延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跨省变更的一式3份);
  2、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需同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4、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以及该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的复印件,退休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二)初始注册
  除上述注册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工程造价岗位证明原件(该证明由所在地造价(定额)站签署意见);
  3、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交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
  4、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3张(申请表贴2张、另附1张)。
  (三)延续注册
  除上述注册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
  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原件和复印件;
  2、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的复印件;
  3、前一个注册期内由本人完成的代表性完整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或业务报告二项或工作业绩证明(该证明由所在地造价(定额)站签署意见)。
  (四)变更注册
  除上述注册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
  1.省内变更
  (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原件和复印件;
  (2)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的复印件;
  (3)现注册单位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同时提供现注册单位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2.跨省变更
  2.1 调出变更
  (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表一式3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原件和复印件;
  (3)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的复印件;
  2.2 调入变更
  (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表一式2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3)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复印件;
  (4)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验,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承诺时间内进行初审,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理时间:
  初始注册: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延续注册由窗口受理、会同办理;变更注册由窗口办理。
  注:根据建设部建标造函[2008]2号函的要求,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项目名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申报条件:
  (一)初始注册
  1、取得执业资格;
  2、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3、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四)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八)为现职公务员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变更注册
  1、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年龄在65周岁以内;
  3、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延续注册
  1、申请人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或申请人注册有效期过期,需重新从事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2、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3、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4、年龄在65周岁以内;
  5、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遗失补办
  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且在省级公共媒体刊登遗失声明30日后。
  申报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初始(变更、延续)注册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2份,http://gjszcxt.cirea.org.cn/网上申报,打印表格,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须在照片背面写清姓名,轻贴于注册申请表的左上角;
  2、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双面复印);
  3、初始注册:需提供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注册:需提供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与及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延续注册:申请人如在申请延续注册的同时变更执业单位,还应提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新)复印件;
  5、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a、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是指上年度或近3个月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若不能提供个人帐户清单,须提供单位集体缴纳保险的发票和相关证明)
  b、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c、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d、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6、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7、遗失补办,还需提供《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补办(更换)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两份(报纸原件必须是一整页,可以看得出报纸的名称及版面)或“安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出具的证明。(遗失声明中应包括:证书持有人姓名、性别、遗失的证书名称、注册号、证书有效期期限。)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验,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承诺时间内进行初审,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理时间:
  初始注册: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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