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复印件;
8、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9、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及图纸、结算清单等相关资料;
10、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函的形式提出初审意见(不予行政许可重新申报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意见函),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姓名;
3、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的,由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将申请人材料直接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管理企业的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和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三级、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不分等级以及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省政府有关部门)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6、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注:公示期内,申报人可对公示意见进行一次陈述,未能及时陈述和陈述未通过的企业,应重新申报。
办理时间: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2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45个工作日。并联审批事项(征求相关专业部门意见)承诺时间6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项目名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12条、
13条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3、《关于印发<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190号)
申报条件: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三)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四)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在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中主要从事的工程类别业务。
(五)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申请综合资质的,应至少满足已有资质中的5个甲级专业资质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
(六)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需提供申报表3份)、相应的电子文档及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申报企业不报);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二)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不需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但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需提供申请材料(一)中1、2、3、5、6、7、9所列材料,但专业丙级资质企业申请晋升专业乙级资质的还需提供第4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五)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提供申请材料(一)中1、2、4、7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申请事务所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提供申请材料(四)中1、2、4所列材料。
(六)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申请材料(一)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七)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应增加二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八)申请材料规格要求: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件材料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工程监理企业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函的形式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初审的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6、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注:公示期内,申报人可对公示意见进行一次陈述,未能及时陈述和陈述未通过的企业,应重新申报。
办理时间: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2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核准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
已在安徽省境内工商注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部分设计施工一体化活动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标准规定的资信、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具体条件详见下列相关规定及标准: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2、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第114号令);
3、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86号);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02号);
5、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部建设[2000]202号);
6、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6]40号);
7、关于印发《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2006]68号)等。
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一式2份(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需提供申报表3份、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须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10、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申请勘察资质的提供)。
(二)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需提供的材料
除需提供上述(一)所列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3、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4、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及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第(一)条第1、2、5、7、9、10所列材料;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为事业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未办理社保的,不需提供,但须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进行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申请增项的可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