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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的通知(2011修订)

  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三级资质(含新成立)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新成立的不提供)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新成立的不提供)
  申报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表》一式2份及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复印件;(新成立不提供)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延续还需提供最近一次审计报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A、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须双面复印,与注册证书复印在一面纸上);
  B、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新)复印件;
  C、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a、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是指上年度或近3个月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若不能提供个人帐户清单,须提供单位集体缴纳保险的发票和相关证明)
  b、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c、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d、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7、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8、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9、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新成立不提供)。
  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延续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不予行政许可的办件,企业重新申报需上报材料内容如下:一、不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二、不合格部分的补正材料;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申请表》一式2份;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函的形式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初审的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6、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间: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估价分支机构备案

  申报条件:
  1、企业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申报材料:
  1、中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系统(gjjgzzxt.cirea.org.cn)申报,打印申请表(一式2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延续提供申报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分支机构延续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申请)
  2、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A、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得双面复印,与注册证书复印在一面纸上);
  B、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新)复印件;
  C、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a、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是指上年度或近3个月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若不能提供个人帐户清单,须提供单位集体缴纳保险的发票和相关证明)
  b、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c、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d、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分支机构变更、撤销备案

  申报条件: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1、中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系统(gjjgzzxt.cirea.org.cn)申报,打印申请表(一式2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如: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上述两项内容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函的形式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开发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办理时间: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现场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全部授权

  项目名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审批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申报条件:
  1、一级资质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一级资质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二级资质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申报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2份、电子档1份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以及相应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5、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含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7、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8、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物业管理企业无违反十三项禁止行为的证明。
  上述2、4、5、6项相关证书、合同的原件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退回,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与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章。
  注:不予行政许可的办件,企业重新申报需上报材料内容如下: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二、不合格部分的补正材料;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申请表》一式2份。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函的形式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初审的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6、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间: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申报条件: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建管[2008]66号)的规定。
  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申报交通、水利、消防、通信、市政专业需提供申报表3份及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需提供申报表5份及附件材料两套)及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2、当年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完整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3、完整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印章、身份证、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以及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包括缴费发票和缴费清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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