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函的形式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初审的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6、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间:
1、甲级资格: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2、乙级、暂定级资格: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25个工作日和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授权: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审批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申报条件:
一、甲级资质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二、乙级资质(含暂定级)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申报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2份(申报甲级的一式3份)、《从业人员详细资料一览表》(乙级及暂定级需要);
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的复印件;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的复印件;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9、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0、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函;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5项、第6项所列材料。
注:不予行政许可的办件,企业重新申报需上报材料如下: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二、不合格部分的补正材料;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2份。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函的形式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初审的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6、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间: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25个工作日和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准(二级及以上)
审批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
3、《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4、《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
申报条件: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3份(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需提供申报表4份)及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安徽省房地产政务管理与服务平台》申报完成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6、企业验资报告或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在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10、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1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证明原件;市、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节能证明材料及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及初审单位核验章或提供含该公司名单的节能试点单位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不予行政许可的办件,企业重新申报时需上报材料内容如下:
一、不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二、不合格部分的补正材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函的形式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初审的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6、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间: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1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项目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审批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申报条件:
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